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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编辑:罗文    时间:2019-11-22 16:33:21    浏览:

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暂行规定

 

为强化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我校实验室内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外来科研人员等(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二条 所有实验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熟悉相应操作规程并做好劳动保护措施后,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采取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和实验室三级组成。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监督执行,建立“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平台”)。

第六条 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进入所在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实验前安全集中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进入所在实验室实验前安全集中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省、市涉及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

2.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危险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实验室人员守则、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岗位安全知识等;

3.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如实验室内危险因素、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实验项目种类、危险化学品种类等;

4.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实验室劳动保护措施等;

5.专业安全知识。通识、化学、医学、机械、电气、辐射、医学生物、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实验室安全内容。

第十条 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特殊专业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从事放射线类、生物安全类、特种设备操作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组织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依托“安全教育平台”实施。

1.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在系统内设定学习教育培训内容和测试内容,引导学生学习,并组织测试。

2.本科生、研究生安全教育分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专业安全知识教育阶段进行在线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学时。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期集中安排两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入职职工、博士后岗前培训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进入所在实验室的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来访人员在接受相应培训后,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实施细则。

第二 各学院(学部、研究院、中心)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实验人员,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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