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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医学部、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落实环保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要求,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的处置以集中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工作将于近期开展。各单位首先进行危险废物整理、数据报送,后续具体清运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通知本单位各实验室,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1.各实验室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须遵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1)。

2. 425日之前,各实验室清点统计危险废物数据,并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信息,平台模块使用操作参见《产废员危废管理模块操作手册》(附件2)。未报送危险废物数据信息,将视为无产废。

三、处置期间,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搬运,保证危险废物运送过程的安全,搬运前检查容器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

四、学校安排专人接收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过程中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人员(在编教职工)必须在场。流程如下:

1.接收人员现场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是否张贴标准标识、是否混有非危废物品、是否按标准分类、危废成分是否与标识相符等。过期药品装箱后须张贴标有药品名称、数量的明细单,对于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接收。

2.接收人员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表》,交接人员签字确认后离开。

 

实验室管理科:办公楼422/424

电话:85954727/85959991

邮箱:qdusgk@126.com

附件:1.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2.产废员危废管理模块操作手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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