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学校货物采购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到货与接收、开箱初检、配合货物安装调试、选派人员参与验收实施,负责组织自行验收和组成自行验收小组。
第五条 中标公司应当及时提交验收建议书,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货物验收,提供货物验收相关的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对学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负责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督查,负责联合验收组织工作和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复核小组。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七条 到货与接收。供货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须督促中标公司按期供货,并负责货物接收与安装的配合工作,做好内外包装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
第八条 开箱检查。使用单位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和包装箱内应随带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证明文件、安全标准等),货物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并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对进口免税货物,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或中标公司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清点。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使用单位检查主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逐件清点核对,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中标公司索赔。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装箱单是否一致。
第九条 货物安装调试。
1.按照货物对环境要求,使用单位需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如安装使用场所的水、电、地基等,货物安装由使用单位协助中标公司完成。
2. 货物安装完毕,项目负责人及设备操作人员按合同、《青岛大学供货明细表》(附件1)、货物说明书要求,对货物、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检查货物铭牌、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与合同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中标公司解决。
第十条 验收申请。货物安装调试正常运转达到验收条件后,中标公司向使用单位发出《青岛大学项目验收建议书》(附件2),项目负责人七个工作日内须填写《青岛大学货物采购履约验收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启动项目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验收实施。
1.自行验收。单台(套)价格及批量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货物安装调试正常运转,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表、《青岛大学供货明细表》和合同内货物铭牌照片,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使用单位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自行验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督查。
2.联合验收。单台(套)价格及批量总值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货物,在接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3.自行验收小组人员需包含使用人、单位负责人、至少两名了解货物使用性能的校内外技术专家。
4.联合验收小组人员包含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使用人、单位负责人、至少2名了解货物使用性能的校内外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验收现场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内容依据采购合同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核查《青岛大学供货明细表》(附件1);
2.供货商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和投标文件条款供货并安装;
3.使用单位是否按货物说明书进行各种性能指标的测试,测试结果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家派员检修;
5.对货物的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及测试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验收意见。验收小组须出具书面的结论性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合格是货物合同办理资产入库、包销结算的必要条件。验收小组填写货物采购履约验收报告(附件4、附件5),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中标公司签字后,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中标公司盖章后,验收结果方能生效。
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须提供经使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的货物变更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验收小组认定中标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验收小组可以出具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 验收复核。出现与合同不一致、存在争议等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校内外技术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货物检验,出具复核意见,填写《青岛大学货物验收复核意见书》(附件6)。复核小组意见为验收的最终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意见为不合格或验收意见为合格、复核意见为不合格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经使用单位和中标公司签字确认后实施。如协商无法达成,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除涉密情形外,在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论,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购货物验收完结后,使用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论等资料作为采购货物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十八条 有质保期需二次验收的项目,货物运行良好,按自行验收、联合验收要求组成工作小组二次验收,填写货物(质保期)履约验收报告(附件7和附件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验收技术专家从学校、其他单位同领域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校内专家原则上从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对项目验收发生的专家劳务报酬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学校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或启动复核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学校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采购货物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入账、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