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中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以上人员中,年工作量2/3以上为实验室工作的,称为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学校批准建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数,以满足工作需要来确定。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最低限额为 3人。专职人员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由学校或学院按《青岛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则》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主任职责:
1、根据本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本室各类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3、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4、掌管本室经费开支,主管本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
5、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在本室学习的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8、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处理。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完成以上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2、担任本学科课程的实验教学,指导教学,科研的实验工作。
3、组织指导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实验课题的开发与研究,可以承担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4、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制定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设计、研制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解决实验技术的关键问题。
5、指导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项目开发工作。
6、协助实验室主任作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7、承担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条 中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担任本实验室课程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指导工作,设计实验方案,制定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
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改进实验装置的技术工作。
4、担任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使用、编制操作规程等技术工作。
5、协助指导研究生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6、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7、负责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提高工作。
第六条 助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担任实验室某一项实验的组织工作、一般科研测试工作,指导学生实验、批阅实验报告、评定实验课成绩。
2、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性能、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负责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保护,从事有关实验装置的设计和改进工作,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管理。
3、制定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保证实验设备完好按时开出实验。
4、在高级或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做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工作。
5、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卫生等工作。
6、负责实验员、技术员及技术工人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员级(实验员、技术员等) 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掌握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和实验技术,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2、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通过试讲和预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以指导学生实验。
3、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运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试剂等的性能,并能妥善使用和保管。
4、负责一般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做好实验资料的积累,整理、绘制图表、挂图等。
5、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维护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和卫生清洁工作。
6、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工人、保管员职责: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原理和结构,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掌握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基本知识与技术,协助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3、在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根据教学、科研要求制作有关实验装置、模型及其辅助工作。
4、负责本室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器材的领取、保管、维护,使用等工作,并做到数字准确,帐、卡、物相符。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学期末和年终物品的盘点、清理和核实工作,搞好本室物资的丢失、损坏、报废、积压的统计、上报工作。
5、维护本室水、电、气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及卫生清洁等工作。
6、承担实验室主任分配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鉴于目前我校不少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结构不够合理,某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和本条例具体确定。各类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