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学习平台,是适应学分制的客观要求,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有力措施。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1条 实验室是在完成正常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开放。
第2条 实验室开放主要训练和提高学生基本实验技能;重在培养其综合设计和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实验室要结合学生需要和实验室自身特点,灵活确定开放形式,切实提高开放实效。
第3条 开放内容和形式要与实验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相结合,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第4条 实验室开放采用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为辅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5条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以院(系)为主。实验室开放可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6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和仪器设备开放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⑴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⑵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或研究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⑶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试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认真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⑷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⑸仪器设备开放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实验室公布仪器设备开放的内容和时间,学生申请进行操作训练,按照预约时间,教师进行指导。以操作考核成绩或考取“上岗证”确认,作为学生今后独立上机操作的依据,可计算创新学分。
⑹毕业设计、工艺实习开放型:有条件的实验室对毕业设计、工艺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开放。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7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实施。院(系)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8条 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项目,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各实验室把下学期准备开放的各种实验项目填写《青岛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实验项目,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教学管理系统于放假前二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9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结合自己的兴趣,于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在实验教学选课系统中进行选择,教务处汇总后交开放实验所在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放实验的学院将选课学生名单转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第10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使用前应先接受培训,取得上级资格后方能操作。要做好开放和安全情况的纪录,并认真填写《青岛大学实验室开放日志》。
第11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根据确定的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第12条 学生要求自带实验研究课题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学生自备实验课题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并设计好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施。
第13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熟悉仪器性能,与指导教师深入讨论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4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实验室要建立开放实验档案,作为实验考核和实验室开放成果的依据;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评价并将结果交院教科办(党政办)汇总后交教务处认定,记录学分。
第15条 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将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16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在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17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考核及格后取得的学分可作为创新学分,该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凡完成32学时的开放实验记1学分,开放实验最多不超过4学分。
第18条 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课题供学生选择,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19条 按照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难度系数等,根据《青岛大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所在院(系)核定计算指导开放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
第20条 对开放实验室,教务处在教学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以保证开放实验室的设备维护和低值易耗品的补充。
第21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各种评奖和比赛。
第22条 基础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五、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