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隶属学校 (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技水平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优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充实实验教学条件,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应开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数。
第六条 实验课应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分组,严格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切实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不仅要传授知识和技能,帮助学生掌握实验方法,而且要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品德,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研究的学术活动。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进行实验课系统改革,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调动教和学的两个积极性,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完成国家、省 (部)、市及学校科研计划中的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装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增加实验室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实验室综合实力。凡利用实验室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为原则,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储备资金。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及连续且较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具备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相应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相对稳定的(-般不少于三名)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要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建设原则,要服务于学科群或本学科的发展,不能局限于某一门课程。因教学和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需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筹建计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人员结构、经费投入、仪器设备等综合配套因素)。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地调整、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仪器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买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积压和浪费。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重点扶植一个或几个投资效益好,有特色的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省级重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更多的教学设备专项补助费和重点建设费用于实验室建设。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改善实验室的设施,更新仪器设备。提倡利用社会服务收入及实验教学业务费,自制或购置实验装置。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人、财、物诸因素中,最重要的是人。必须重视实验室学术队伍、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各级领导要注意配备得力的实验室主任,鼓励并表彰教授、专家热心实验室建设;采取有力措施规定青年教师轮流到实验室工作和锻炼;注意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教学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学校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各系分别由一名院长、系主任分管各学院、各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工作。该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颁布的与实验室有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检查实验室设置条件,核准实验室的设置、撤消及调整;
(三)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方向和分配方案,控制经费指标及经费使用;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及设备维修管理,搞好技术物资供给保障;
(五)参与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六)监督学校实验室系统对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执行,组织学校实验室工作检查,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设专人分管)协助分管院长搞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计划;
(二)任免实验室管理干部及所属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考核奖惩,参与职称评聘工作;
(三)负责本院实验教学运行费用的分配,监督运行费使用;
(四)按学校统一制度审查本院仪器设备添置方案,检查本院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负责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及科研计划,组织院级实验室工作检查和评估;
(六)负责本院各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及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所)分管主任负责本系范围的实验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实验室建设计划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二)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建立并检查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系实验教学运行费用的使用;
(四)负责检查督促本系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本系实验室工作检查及考核评比;
(六)负责本系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在相应各级 (校、院、系)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依法管理本实验室的人、财、物,行使实验室行政首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我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校领导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参谋、咨询和评估机构。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有三废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控制噪音,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青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岛大学设备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凡对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实验室,应遵守《青岛大学实验室对外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需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 (中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向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实验室必须具备: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对实验室的建设、实验项目、工作人员、技术物资、经费使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并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各负其职,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 (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的人员担任。系级及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任命或聘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本室各类人员完成本规则第二章中所列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4、掌管本室经费开支,主管本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
5、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在本室学习的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推算后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调离、离退休、辞职辞退、停薪留职、国内外进修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同时向所在系办理实验室交接手续,不准继续占用实验室设施及其设备仪器。非本实验室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确因学校的工作需要,拟使用实验室设施及其设备仪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系研究同意报院批准后,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青岛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