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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工作提示:加强涉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控

作者:辛克清  来源:  编辑:宋静宜    时间:2026-10-26 09:16:17    浏览:

全校各二级单位:

近期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个别实验室存在不合规饲养实验动物问题,鉴于此类问题潜在安全风险极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高校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主要风险清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6年》等规范,以及《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对涉生物类实验室做相关安全提示如下:

一、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实验动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有合格证明,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须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二、涉生物类实验室须设门禁管理和准入制度,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可靠和充足的电力供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洗眼装置和必要的应急喷淋(须定期巡检并保留记录)。已设传递窗的实验室要保证传递窗功能正常,内部不存放物品;室外排风口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相关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昆虫、啮齿动物进入或逃逸,如安装防虫纱窗、挡鼠板等。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办理使用登记,并对附件定期进行检验),按规定要求监测灭菌效果。有消毒灭菌制度,根据不同病原微生物选择适宜的消毒灭菌方法。使用紫外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尤其要对紫外灯开关张贴警示标识,紫外灯消毒过程中禁止人员进入。采用产生有害气体的消毒方式时应在消毒时间结束后有一定的排风时间,有害气体消散后人员方可进入。

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在带锁的冰箱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经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控措施。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包括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材料溢洒和意外事故的书面处置程序。须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操作,不得在超净工作台中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五、生物废物应与化学废物、生活垃圾等分开贮存。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废物垃圾桶(内置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并粘贴专用标签标识。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利器盒或耐扎纸板箱盛放,送储时再装入生物废物专用塑料袋,贴好标签。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感染性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感染性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并保留记录。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物处置须实现溯源追踪。

敬畏生命,防患于未然。

请各二级单位、各实验室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对存在的各种问题立行立改,确保合规开展生物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

后续检查中如发现涉生物实验室存在违规现象,将采取暂停实验、关停实验室、约谈二级单位负责人等处置措施。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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