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文精神,作出以下通知:
1、强化开放共享绩效评价:(1)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山东省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创新资源分配、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2)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成效作为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绩效优秀的,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3)优先支持中试设备资源开放共享评价高、中试服务能力强的高校院所;(4)对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按规定调配使用;(5)对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供给单位,省教育厅会追责。
2、山东省科技厅对大型共享设备安装物联网传感器,各单位需要积极配合工程师处理安装事宜,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做好硬件接入工作,利于更便捷客观地采集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数据;
3、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在仪器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4、按照教育部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的要求,合格标准为:通用设备达到1400小时/年,专用设备800小时/年,04类机械类设备800小时/年;
5、各单位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加强自查和督查,针对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存在大量闲置和不规范使用的问题,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于机时数据异常的设备,一定要通过共享平台规范地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附件:《(省科技厅通知)关于开展物联网传感器安装工作的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