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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医学部、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的处置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工作将于近期开展。各单位首先进行危险废物整理、数据报送,后续具体清运时间另行通知。

二、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各实验室,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1.各实验室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须遵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附件1)。

2.各单位汇总单位内实验室危险废物数据,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非剧毒)明细表》(附件2)。1218日之前,发送附件2至实验室管理科邮箱,文本加盖公章报送办公楼422/424。

三、处置期间,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搬运,保证危险废物运送过程的安全,搬运前检查容器的密封性,注意运输工具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破损、泄漏。

四、学校安排专人接收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过程中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人员(在编教职工)必须在场。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人员现场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是否张贴标准标识、是否按标准分类、危险废物成分是否与标识相符、是否混有生活垃圾等。过期药品满袋或满箱后,须张贴药品名称、数量的明细单,对于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接收。

2、接收人员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交接表》,交接人员签字确认后离开。

 

实验室管理科:办公楼422/424

电话:85954727/85959991

邮箱:qdusgk@126.com

 

附件:1.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

         2.实验室危险废物(非剧毒)明细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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