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理事、常务理事的人选,由筹备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的人选,由筹备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举手表决产生。
第四条 选举方式为等额选举。
第五条 在成立大会上,拟选举理事75名,常务理事按不多于理事三分之一的规定,拟选举常务理事25名。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有效,其表决结果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在第一届常务理事会上,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拟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名,监事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表决结果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大会和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推选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监督。推选计票人2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计票工作。理事候选人不得兼任计票人。在成立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条 有选举权的会员,在“同意”或“不同意”相应的栏内划“√”。在“不同意”栏内划“√”的,可以在“另提人选”栏内填写其他人选。
第十一条 选举前,由计票人统计并说明与会有效代表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写票一律用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每位代表只能填写一张选票。与会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选票由学会统一印制,加盖“青岛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章。
第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筹备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经2024年7月5日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建设研究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