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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罗文    时间:2016-06-22 10:14:49    浏览:

  青岛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及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其管理的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供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以市或区市(含经济功能区,下同)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当纳入共享范围,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共享服务。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 建立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资源交汇、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专家咨询等服务。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布局,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并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

  第五条 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仪器共享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资金由区市财政统筹安排。

  仪器共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使用共享仪器分析测试费用补贴;

  (二)开放共享仪器分析测试费用补贴;

  (三)检测方法研究、分析测试技术标准制定奖励;

  (四)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咨询费用;

  (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析测试培训费用补贴;

  (六)其他与仪器共享有关的费用。

  第二章 协调机制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创委”)统筹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工作。

  市科技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科创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会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工作。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研发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承担具体组织服务工作。

  教育、质监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归口单位做好仪器共享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办理:

  (一)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有关政策,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指导市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三)编制市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专项资金预算,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考核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体系的绩效;

  (五)对接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相关工作,开展与外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交流。

  第九条 研发服务中心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和维护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共享服务体系;

  (二)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资源调查,接收管理单位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信息,组织共享资源汇总、统计、分析和相关服务等工作;

  (三)组织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的联合评议;

  (四)受理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相关补贴、奖励申请,并组织专家评议;

  (五)组织协调管理单位、专业服务机构、专家等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专业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 各区市科技部门应当组织本区域内仪器共享相关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仪器共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十一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信息报送制度。凡以市或区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购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共享服务平台报送其所购大型科学仪器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报送。

  鼓励管理单位将前款规定以外的大型科学仪器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并开展共享服务,享受共享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以市或区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其管理单位应当确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信息的报送工作。确定的承办部门及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变化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情况披露制度。市科技局每年度应当将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及其共享情况进行披露。披露情况应与我市大型科学仪器新购新建评议以及财政出资的各类研发服务平台、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的绩效考核评估情况相衔接。

  第四章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四条 以市或区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含新建,下同),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对购买的必要性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事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购单位在报送申购申请前,应当向研发服务中心提出联合评议申请。

  研发服务中心收到联合评议申请后,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其预算进行联合评议。申购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席评议会议。联合评议内容包括:

  (一)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施的必要性;

  (二)仪器设施功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合理性;

  (三)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施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情况;

  (六)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八)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研发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联合评议,并将联合评议结果反馈至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申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当附具联合评议结果。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决策参考。

  因评议结果为暂缓购置而未获申购批准的,如科研确有需要,可通过仪器共享获取技术支持。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予以安排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如需调整仪器采购计划,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请联合评议。

  第五章 共享承诺与服务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以市或区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购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承诺。

  第二十条 参与共享的管理单位应当与研发服务中心签订共享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研发服务中心应当将参与共享的服务信息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社会公开共享服务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共享服务的能力、共享服务期限及时间、范围、方式等。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根据大型科学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仪器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落实试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评价等政策。

  大型科学仪器集中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建立仪器共享服务网络平台,记录仪器使用及服务情况,并提供信息查询。管理单位服务网络平台应当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连接。

  第二十三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利用大型科学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通过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按照协议约定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同意共享仪器信息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

  (二)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分析和测试服务;

  (三)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及时使用;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用户服务申请;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共享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共享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已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在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结合共享服务开展情况对管理单位进行仪器共享政策、信息报送及共享平台使用等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法人实体,通过市场机制整合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相关服务资源,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分析测试、综合研发咨询、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专业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共享服务平台可以聘请专家成立仪器共享服务专家组,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提供智力支持,包括为用户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参与新购仪器联合评议等。

  第六章 共享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注册地在青岛市的法人企业使用共享仪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管理单位可获得仪器专项资金补贴。

  (一)对管理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由市级仪器共享专项资金支付。

  (二)对企业用户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20%),由企业所在区市财政资金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区市补贴资金额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市级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管理单位及企业用户的年度补贴金额需经专家审核评议、区市科技、财政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奖励等。

  第三十二条 市共享服务平台聘请专家为用户提供检测技术咨询服务,根据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数量给予劳务补贴,从市级仪器共享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级仪器共享专项资金中设置专门资金,对分析测试方法研究、分析测试标准制定、仪器新功能开发、仪器升级改造等四类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级仪器共享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门资金,对仪器共享相关培训进行补贴。

  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制定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管理单位及用户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仪器共享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评价制度。市共享服务平台每年应当对管理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共享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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