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医务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安全。2022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他高校的管理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了《青岛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
办法制订过程中,资产处充分调研了省内其他高校的管理办法和管理经验,向物理学院、校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处、安全管理处等学院、部门,当面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管理体系、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购置管理、辐射工作场所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及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辐射工作人员管理、辐射事故处理等内容组成。
办法规定了制订目的和适应范围。明确了包含学校辐射管理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及各自分工等的管理体系。对辐射工作场所管理,解释了辐射工作场所需具备的硬件条件、实验操作要求,以及场所防护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要求和退役流程等问题。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则强调严格按照涉辐射单位操作规程执行、环评备案、防护用品配备、同位素使用保管和年度防护检测要求。对辐射工作人员管理,解答了新上岗人员从业资格、资质要求,辐射工作人员接受剂量监测和安全培训的要求等问题。
本办法的制订,对于全校各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