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易燃易爆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涉及易燃易爆气瓶使用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室。
(二)本规定所指的易燃易爆气瓶是指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
第二条 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管理职责
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负责气瓶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易燃易爆气瓶临时存放、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易燃易爆气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燃易爆气瓶的管理,并作为易燃易爆气瓶安全管理人员。课题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是易燃易爆气瓶直接安全责任人。
(一)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1.易燃易爆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2.应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负责,做好培训记录,实验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
4.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5.易燃易爆气瓶储存、使用单位应与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天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三)使用人员职责
易燃易爆气瓶的使用人员在操作使用气瓶前,必须经过单位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
第四条 气瓶储存、使用安全规定
(一)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
(三)严禁在水泥地上滚动易燃易爆气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四)气瓶存放
1.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2.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带入气瓶存放处,严禁在存放地点使用电炉、电热器等设备。
3.防腐蚀:易燃易爆气瓶的存放点必须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
4.存放地点必须张贴明显标识,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5.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瓶帽佩戴齐全、完好。
6.易燃易爆气瓶的放置地点,必须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
7.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
8.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
9.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0.夏季防止日光暴晒。
11.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
12.气瓶存放处要适度通风。
(五)气瓶使用
1.连接气瓶与实验设备的管道、气瓶阀门必须每周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更换。
2.严格按照气瓶内气体的属性及实验设备的要求进行操作。
3.气瓶在使用时必须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
第五条 气瓶运输
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
第六条 气瓶检验
各种气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严格的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易燃易爆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青大设字﹝2012﹞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