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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作者:刘瑞璟  来源:  编辑:李晓燕    时间:2022-09-19 15:47:20    浏览:

各学院,医学部,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青岛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青大党办字〔2016〕15号)、《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大资产字〔2016〕12 号)等规定,结合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相关职能部门

(一)教务处是全校实施本科教学职能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二)科技处是全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含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三)人文社科处是全校人文社科类科研(含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各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四、实验室负责人

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

五、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

各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

六、实验操作人员

各实验操作人员掌握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验操作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实验规程进行操作,承担实验安全直接责任。

 

 

青岛大学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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