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医学部,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青岛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青大党办字〔2016〕15号)、《青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大资产字〔2016〕12 号)等规定,结合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相关职能部门
(一)教务处是全校实施本科教学职能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二)科技处是全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含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三)人文社科处是全校人文社科类科研(含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单位。
三、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各学院(部)、直属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四、实验室负责人
各实验室负责人承担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
五、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
各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承担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
六、实验操作人员
各实验操作人员掌握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验操作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实验规程进行操作,承担实验安全直接责任。
青岛大学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