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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刘瑞璟  来源:  编辑:李晓燕    时间:2022-09-19 16:06:3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室。

第四条 使用暂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管理规章安全使用规范以及购置使用台账、规范使用等各类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四)建立健全单位全员安全教育体制按时对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五)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施行危险化学品的申购、暂存、领取、规范使用、危废回收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暂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坚持多次少量的原则,各单位不得暂存过量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一律从符合国家规定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处进行购买,须通过“山东省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申购。

(三)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化学品购买前应提交购买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审核,并由学校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购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暂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暂存方式、方法以及暂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性质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暂存空间存放。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化学品须保证有标准的双人双锁专柜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记录购买、领用、结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使用危险化学品后,须及时在“山东省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出库量(即使用量)的修改报备。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配备防护服护目镜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实验人员应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青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分类收集固、液废物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学校定期转运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八条 使用、暂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使用、暂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师生进行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大办字[2002]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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