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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辐射装置采购、使用、报废管理规范

作者:刘瑞璟  来源:  编辑:李晓燕    时间:2023-12-12 10:46:49    浏览:

(2023年1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青岛大学辐射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辐射装置(含Ⅰ、Ⅱ、Ⅲ类射线装置和Ⅰ-Ⅴ类放射源)采购、使用、报废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进行说明如下。

一、Ⅲ类射线装置采购要求

二级单位应招标资质齐全的供应商,采购其持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豁免证的Ⅲ类射线装置。没有豁免证的射线装置不得采购。二级单位采购Ⅲ类射线装置前,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环节。

二、Ⅲ类射线装置操作使用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监督Ⅲ类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做好安全实验和自我防护。

操作人员定期参加辐射工作人员考核(五年1次自行考试),并提交考试现场、考卷照片和监考人姓名、联系方式。射线装置所在实验房间应具备全面防辐射设施(墙面、门窗),配备辐射测量仪、铅衣、铅帽、铅围脖等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危险标识。

三、Ⅲ类射线装置年检季检

已在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的Ⅲ类射线装置(无豁免证),二级单位须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年检,出具年度检测报告;每季度操作人员须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出具季度检测报告。

四、Ⅲ类射线装置报废注销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Ⅲ类射线装置,应及时予以报废。二级单位提交报废申请书,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科监督下实施报废。报废前,二级单位须对装置整体、拆解前的射线管、拆下的射线管、损毁后的射线管分别拍照,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报废影像资料存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销及变更手续。

五、严管类辐射装置管理要求

Ⅰ、Ⅱ类射线装置和Ⅰ-Ⅴ类放射源,属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管控的辐射装置。

有购置需求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提供相关证明、规范辐射类实验室建设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属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属地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实验室的存放使用条件,达到防护标准后,二级单位方可开展招标采购。

二级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管教育此类装置的操作人员,做好操作人员考证(一年一次)、规范使用和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现场检查的迎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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