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 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 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 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 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 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 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
(二)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资产购置、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对外 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备案等手续;
(四)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调配工作, 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五)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归口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 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流动资产: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等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通用设 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图书归 口图书馆管理;文物、陈列品、档案归口档案馆管理;
(三)无形资产:校名、校徽及其他学校标识的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和宣传部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归口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管理;土地使用权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
(四)对外投资:经营性资产投资归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管理;
(五)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 为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 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关于资 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 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统 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人员调整的 交接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 则,做到帐、卡、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资产管理负责 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 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新增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 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在完成资产购置及安装调试后十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 按程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 移交,并在资产移交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 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国有资产,按 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 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 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各使用单位每年末对本 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以资产信息报告的形式将管理资产变动情况、盘点情况报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审核并与财务处对账后,将有关情况报学校研究,并在学校资产 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微、 其他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同时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 资产的管理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 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各使用单位应 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优 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 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 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 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 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 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 与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 业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 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 境外投资;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 闲置实物资产;
3. 无形资产。
(五)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 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3. 省教育厅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 专门可行性论证和科学研究后,向校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报经校 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然后提供规定的申办资料, 向省教育厅提出对外投资申请。
2. 省教育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 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3. 学校依据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 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 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 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 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学校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 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 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5. 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学校决定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7. 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
8. 学校事业法人证书、财政厅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9. 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十)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本单位占有的房地产 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办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公司) 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根据学校有关 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对外出租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 法规。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 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 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 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 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 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 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 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 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 违约责任;
5. 合同期限;
6. 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确需超过 3 年的,每2 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五)资产租赁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在学校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处置的资产应 当权属清晰。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 、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 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实行审批制度,由各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报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 校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1. 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2. 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 对外投资(含股权);
4. 单项账面原值 10 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
5. 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6. 单项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7. 批量账面原值 20 万元以上存货;
8.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 整体资产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审核,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分管校长审批,按照规定程 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国 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资产鉴定、现场查验、网上 调拨调剂;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报分管校长审批或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或批复文 件,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对资产进行处置;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归 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审批通过后,委托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竞 标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 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 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 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六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
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 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 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及校办企业占有国有 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管理形式,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 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开办的校办产业及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 日内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校所属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对外投资、与校外单位发生 兼并或合作、合作开办经济实体,都应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 报、办理变动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 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 须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 行评估:
(一)学校所属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独立法人单位除外)之间的合并、资 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 省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 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 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 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 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终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将清查结果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设有会计岗位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同时提交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变动 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年(中)末、月末盘点、抽查、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重大资产流失、损失、丢失、严重浪费等情况时, 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资 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 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 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通过客观 公正、规范合理的方法、标准及程序,科学考核和评价各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 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 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 高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 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监督检查 应当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 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学校各单位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的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提交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大校字〔2009〕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