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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学实验、科研及办公用房

调配使用办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调配使用教学实验、科研、教师工作用房及办公用房,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用房指学校、学院的行政办公用房,学院(部)、校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中心)的教师工作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及其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附属用房。

一、调配原则

1、严格标准、规范管理。每人在校内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办公场所;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超出标准者按“八项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教师工作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及科研用房等依据学校定额调配。

2、保障重点、基础优先。优先保障本科教学实验、学校(学院)公共科研实验平台等基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重点保障国家级(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双一流”重点培育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团队等用房。

3、绩效考核、动态调整。对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建立退出或补偿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4、有偿使用、阶梯收费。科研用房根据使用面积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分段、分档次定价计算,采取阶梯式收费。

5、相对集中、适当预留。根据学科特点和学院办学用房相对安排;预留发展用房,满足未来3~5年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学科的发展空间需求。

二、用房标准及定额

1、行政办公用房。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学院(部)党政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用房面积标准为正处级12㎡,副处级8㎡,科级及以下6㎡,可适当上浮,但最多不超50%。

2、教师工作用房。按照学校实际情况,人文社科、理(非实验)类教授≤12㎡作为教师工作用房;理工医(实验)类教授≤8㎡,主持在研国家级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以上项目期间增加8㎡,作为教师工作用房;副教授≤5㎡、一般教师(含全日制博士后)≤3㎡作为教师工作用房。学校集中设置学术研讨、会议等公共用房(标准见附件1)。

教辅人员工作用房在实验室、资料室等用房中解决,面积参照教师定额。以学院为单位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总量,超出定额部分有偿使用,60元/㎡.月。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术用房面积每人按≤3㎡核算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术用房面积每人按≤1㎡核算,作为导师工作用房的补助面积,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学生学术用房实行有偿使用,20元/㎡.月,由导师交纳。

3、本科教学实验用房。根据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参考学校目前的现实情况,结合实验室开课率、实验项目和使用情况,理工医类暂按生均≤2.40㎡、师范艺术类暂按生均≤1.80㎡、经济管理类(含新闻传播)暂按生均≤0.30㎡、人文社科类(含数学)暂按生均≤0.20㎡核算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基本面积,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科研用房。科研用房指科研团队(机构)所需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配套办公室、会议室等。理工医类国家级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平台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其他科研平台用房由学校按定额核算至学院,由学院调配。

科研用房分基本额定用房和拓展用房,其中基本额定用房按专家身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面积(指标详见附件2),拓展用房根据科研团队研究发展需要和科研业绩调配面积。科研用房动态调整,有偿使用,基本额定用房按20元/㎡·月收取资源调节费,拓展用房面积是基本额定用房面积1倍以内的按40元/㎡.月收取资源调节费,1倍以上1.5倍以内的面积按60元/㎡.月收取资源调节费,1.5倍以上的按80元/㎡.月收取资源调节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拓展面积不得超出定额面积的3倍。依据科研用房绩效对资源调节费返还,返还办法详见教学科研用房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科研用房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取。

5、附属用房。各学院根据专业学科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原则上可设资料室一处,并兼作档案室使用。各学院可设会议室或接待室一处。

校部机关各部门均不得单独设置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及仓库等。人事档案室暂由人力资源处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划归学校档案馆管理。行政办公楼所有会议室均由党办、校办统一协调管理。严格控制其它分散办公的校部机关各部门会议室面积,由各单位代党办、校办暂时管理。学校在行政办公楼统一设置临时仓库,可用于存放行政楼各单位需暂存物品,由学校房产部门统一管理。

三、用房核算

(一)行政办公用房

1、办公用房以二级单位为基本单元,由学校按办公用房标准和岗位数核算后统一调配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按标准分配。

2、二级单位办公用房核算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总面积=中层正职人数*中层正职面积标准 + 中层副职人数*中层副职面积标准 + 科级及以下人数* 科级面积标准 *n(n学院为1.4,职能部门为1.2)

3、各二级单位办公用房按相对集中原则安排。

(二)教师工作用房

1、教师工作用房以学院(部)为基本单元,由学校按教师工作用房定额核算至学院(部),由学院(部)二次分配。

2、学院(部)教师工作用房面积核算公式如下:

教师工作用房面积=教授人数*m + 副教授人数*5 + 一般教师人数*3 +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3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1

m:理工医类为8,人文社科类为12。理工医(实验)类教授主持在研国家级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以上项目期间增加8㎡。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术用房面积作为导师补助用房。

(三)本科教学实验用房

1、本科教学实验用房以学院(部)为基本单元,由学校按定额核算至学院(部),由学院(部)二次分配。

2、学院(部)本科教学实验用房核算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理工医(实验)类:总面积=2.40*本科生人数

师范艺术类(含地理):总面积=1.80*本科生人数

经济管理类(含新闻传播):总面积=0.30*本科生人数

人文社科类(含数学):总面积=0.20*本科生人数

由于学校目前条件限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严重不足,对达不到定额要求的学院,学校将逐步解决用房不足问题;对超出定额较多的学院,学校将根据情况做出适度调整。

(四)科研用房

1、基本额定科研用房以学院(部)为基本单元,由学校按定额核算至学院(部),由学院(部)二次分配。理工医类国家级科研平台、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平台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其他科研平台用房由学校按定额核算至学院,由学院调配。

2、学院(部)基本额定科研用房核算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总面积=Mp+M1+……+Mn+Mb

Mp:平台面积

M1……Mn:专业技术人员定额面积

Mb: 纵向科研项目补助面积

3、由于学校目前条件限制,对达不到基本额定科研用房的学院,学校将逐步解决科研用房不足问题。对超出基本额定科研用房面积的学院,其超出部分按拓展用房处理。

4、拥有拓展用房的团队(个人),可退出拓展用房或按拓展用房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5、基本额定用房和拓展用房费用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由财务处收取。

四、绩效考核及退出

学校成立教学科研用房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室)、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科研用房绩效考核。本科教学实验室按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本着既满足教学目标需要,又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置。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绩效主要考核实验室利用率,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考核结果全校公示。对利用率较低的实验室采取功能相近共同使用的方式,提高利用率。科研用房的绩效主要考核论文、课题、专利、到校经费、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按每平方米产出率计算,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相关学院负责。

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实施细则。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退出科研用房:

1、科研业绩考核较差;

2、科研平台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

3、科研人员退休、调离学校;

4、科研人员降级使用的额定面积差额部分;

5、无相应级别科研项目、无充足到校经费;

6、无合理规模科研团队;

7、未按要求使用房屋;

8、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

9、实验室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0、经学校认定应退出的。

对于违反以上十条,无正当理由占用办公、教学、科研用房的,对超出学校规定占用办公用房的,按“八项规定”严肃处理。对教职工超标准占用公共用房的,按80元/㎡.月收费,对三个月之内拒不交费的,由学校纪委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交费的,学校将做出组织处理,直至退出占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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